耕地保护责任考核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8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52号)要求,制订本办法。
一、各市政府对《**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本市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委、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作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年开始,年初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年末组织考核。考核的标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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