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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务公开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改进劳动保障部机关及直属机构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有关政务公开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劳动保障部在劳动保障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劳动保障政务信息等方面对社会实行政务公开的事项。

劳动保障部机关及直属机构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推行政务公开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免予公开的事项外,凡劳动保障部直接从事的劳动保障事务和掌握的劳动保障信息,均予以公开。

公开内容要全面真实,公开方式要及时便捷,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做到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第二章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劳动保障部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事项:

(一)部颁规章和政策文件

1.劳动保障部颁布的规章;

2.劳动保障政策文件;

3.劳动保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政策文件

(二)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与统计

1.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年度工作要点;

2.劳动保障统计资料;

3.劳动保障事业各项工作推进情况和相关工作措施;

4.按季度发布全国部分城市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按年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

(三)劳动保障管理的制度性文件及执行情况

1.要求劳动保障部门遵守的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等各类制度、标准、规范、程序及执行情况;

2.要求用人单位遵守的劳动保障各类规定、标准、规范及执行情况;

3.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

4.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省级乙类药品目录调整的审核结果;

5.职业培训教材目录

(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

按季度公布全国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收支情况。

(五)信访事项

1.劳动保障信访规定;

2.部及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信访机构地址、电话、电子信箱

(六)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1.劳动保障工作的重大活动;

2.突发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事件时,需要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提供紧急援助的事项;

3.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拖欠社会保险费数额巨大的用人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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