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用水,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四条及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取水。
任何单位和个人取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下列少量取水可不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
(二)用人力、畜力或其他方法取水,月取水是不超过50立方米的;
(三)为农业灌溉取水,地表水单项工程年取水量:陕北地区不超过3000立方米,关中地区不超过5000立方米,陕南地区不超过10000立方米;地下水单井年取水量:陕北地区不超过2000立方米,关中地区不超过3000立方米,陕南地区不超过5000立方米。
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限额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
(一)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3立方米/秒以上的农业取水,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省政府批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取水;地下水(含群井,下同)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
(二)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1-3万立方米/秒以下的农业取水,日取水量1-2万立方米以下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日取水量0.5-1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
(三)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限额以下的取水,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
(四)跨行政区域的取水,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
(五)属于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和取水许可申请。按分级限额审批权限属于上级审批的,应逐级审核上报。
(未完,全文共2745字,当前显示90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