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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区就业服务基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转发劳动保障部等九个部委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再就〔2001〕3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居民统筹就业工作的意见》,落实市委十二届二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拓宽社区灵活就业门路,引导和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在社区(村)实现灵活就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社区就业服务基地是指以社区居民委员会(含村民委员会,下同)设立的社区工作坊(如大嫂工作坊等)或以企业在社区(含村,下同)设立的社区车间等形式,引导和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在社区实现灵活就业的场所。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灵活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可进入其所属社区就业服务基地享受灵活就业服务。

第三条社区就业服务基地为困难群体提供灵活就业服务,免费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来料加工岗位,开发社区保安、车辆寄存保管、环境卫生保洁、保绿、城市公共管理等公益性岗位和用人单位后勤服务岗位,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在社区灵活就业。

第四条设立社区工作坊应具备下列条件:

㈠有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㈡有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经费支持;

㈢有符合安全生产所需的场所、设备、设施。

第五条申请设立社区工作坊应提供下列材料:

㈠《中山市社区就业服务基地设立申请表》;

㈡场地、设备、安全生产等情况简介。

第六条社区工作坊申办程序

㈠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社区工作坊,应向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分局(所)提出申请。

㈡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分局(所)受理后,会同相关部门对其申请材料提出意见并报所在地镇区政府,经镇区政府出具意见后再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

第七条社区工作坊提供的灵活就业岗位应不少于15个,并优先聘用就业困难人员。社区工作坊聘用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及零就业家庭成员不少于各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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