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港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合理地使用*港口资源,加强*市港区的规划、使用管理,维护港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港区,由钱江港区和内河港区的陆域和前沿水域组成。钱江港区是指自钱塘江航段内已建港区和规划港区;内河港区是指运河*市区段以及其他通航河段的已建港区和规划港区。
现有港区和规划港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城市总体规划》划定。
第三条*市交通管理局是*港区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港务管理处(以下简称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办法。
城建、规划、土管、水利、航管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协助搞好*港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港区的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水利等部门,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港区总体布局以及港口资源,按照统筹兼顾、深水深用、综合利用、合理安排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凡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需在*港区范围内进行水陆域工程建设的,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港区规划,并在选址时事先征得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同意后,再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核发《港区使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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