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局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保护,开发、利用风景旅游资源,杜绝无序开发,建设用高新科技武装的可持续发展的旅游生态经济区,根据国务院颁发的《风景名胜区普理暂行条例》,建设部颁发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以及《福建省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福建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进一步加强管理的风景旅游资源指。延平湖旅游区的岛屿,沿湖两岸的风景旅游资源;茫荡山风景名胜区、茫荡山旅游景区的风景旅游资源;延平区管辖范围内具有风景旅游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等文物和古树名木。
第三条延平区区域范围的风景旅游资源权属延平区人民政府,风景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由延平区人民政府旅游区管理机构对其进行统一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含乡镇、街道)和个人(含山林所有者)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不得以各种形式占用,转让,买卖风景旅游资源。
第二章管理主体
第四条**市延平湖旅游开发区管理中心、**市茫荡-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为延平区风景旅游资源管理主体,代表延平区人民政府行使旅游区管理机构职能,依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条例》、《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福建省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福建省旅游条例》等,分别对延平区辖区的风景名胜区和其它旅游区内的资源保护,规划编制、开发建设、旅游项目报批、招商引资和与旅游相关的经营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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