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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消防规划管理,促进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城市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编制、实施城市消防规划,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第三条城市消防规划是对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所作的专业规划。城市消防规划经批准后应纳入城市规划,作为城市消防建设的依据。城市消防建设应在城市消防规划的引导和控制下实施。

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本地区城市消防规划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实施工作。

第五条编制城市消防规划,以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为主,公安消防机构和有关部门予以协助配合。城市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消防规划的实施。

公安消防机构监督消防规划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消防规划的编制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城市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市、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市、镇的城市消防规划,县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所在地的镇的消防规划。编制费用亡同级财政中列支。

第八条城市消防规划应当与城市规划同步编制、修订。已编制城市规划但尚未编制城市消防规划的,应补充编制城市消防规划。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同时对城市消防作出具体规划。

未编制城市消防规划的,城市总体规划不得报批。

第九条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应符合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并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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