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村镇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管理,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村镇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龙凤区、红岗区、让胡路区村镇和原三环公司牧场的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权属登记。颁发全国统一的防伪房屋权属证书。
各县村镇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由各县人民政府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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