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干部职工队伍的管理,保障国土管理队伍的优化、廉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促进队伍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本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岗位设置和干部任免
(一)科室原则上设一名正职负责人,一名副职。事业单位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二)科室负责人由局党委会研究任命或通过公开竞争上岗产生。需要报县政府党组批准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三)局直事业单位负责人由局党委会研究任命或通过公开竞争上岗产生,实行聘任制。
(四)科室、局直事业单位负责人原则上要求是国家正式干部,特殊情况也可以是合同干部。
(五)科室、局直事业单位负责人在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中,通过民主测评不称职票数占三分之一以上的就地免去其行政职务。
(六)科室、局直事业单位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免职:
1、转换职位任职的;
2、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3、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4、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5、退休的(包括预退的);
6、其它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七)各科室、局直事业单位在人员配置上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择优使用,能者上,庸者下,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宽松的环境和条件。
二、人员录用
(一)除部队转业干部以外,一般不再接收其他人员调入。
(二)确因工作需要增加人员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要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具体办法与国家招考公务员相同。本系统职工子女是大中专毕业的可优先考虑。
(三)新录用人员考试考核由人事教育科负责组织实施。
(四)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录用,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三、人员培训
(一)根据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发展的需要,按照工作的不同要求,局里有计划地对全员进行培训。
(二)培训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
讲求实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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