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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会议的准备

第三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召开代表大会会议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成立大会筹备组,做好大会各项准备工作;

(二)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以下事项:

1、提出会议议程建议草案;

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代表变动情况报告,并予以公布;

3、审议通过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草案);

4、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建议名单;

5、提出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建议名单;

6、提出大会执行主席分组建议名单;

7、提出会议副秘书长建议名单;

8、提出大会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建议名单;

9、提出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建议名单;

10、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11、其他有关事项。

(三)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四条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作出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天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组织代表进行会前视察、调查和初审各项报告,为会议审议和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作好准备。

临时举行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应当及时通知代表。

第五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向会议提交工作报告,并于会议举行的十五天前报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算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交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各代表小组初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将正式报告文本于会议举行的五天前报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第三章预备会议的举行

第六条县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

第七条县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八条县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决定下列事项:

(一)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

(二)通过会议议程;

(三)通过会议其他准备事项

第九条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的有关决定草案,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提交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的有关决定草案,由上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十条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乡(镇)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团长、副团长。代表团根据情况,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小组召集人由代表小组推选。

县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组织代表讨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决定的问题听取代表团的意见,进行讨论。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表决。

第四章会议的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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