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发展资金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根据《市财政性资金审批支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按照《中共市委关于印发<市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市委发[2007]48号)规定设立,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算。专项资金提取比例不应低于全市当年财政支出的2%。
第三条支出范围
(一)宣传文化发展基本建设和维修资金。其中。公益性文化事业和公共文化设施项目以政府为主导,由财政直接投资;经营性文化产业项目以市场为导向,财政一般不直接投资,确需重点扶持的项目由财政对贷款予以适当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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