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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企业党组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个体和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是党在非公有制企业全部工作的基础,是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奋斗目标的战斗堡垒,是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促进力量,必须认真履行党章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充分发挥推动促进、宣传引导、团结凝聚、监督协调和自律示范的作用,努力成为"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发展业绩好,群众反映好"的党组织,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第三条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基本任务是: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2、支持经营者依法行使职权,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3、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活动,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完成各项任务,促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4、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5、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加强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6、协调和维护企业各方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矛盾,推进民主管理,促进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7、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8、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任务

第二章党组织的设置

第四条凡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都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时建立党的基层组织。一般情况下,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应建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就近与其他组织中的党员联合建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或接近50名、100名的,可分别建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企业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必须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

第五条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其中,党员不足7名的支部委员会,可不设支部委员,只设书记1名,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名。由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六条选好配强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特别要选好党组织书记。企业党组织书记应由企业中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懂经营管理、党务工作经验比较丰富、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党员担任。企业中一时没有合适党组织书记人选的,可以通过组织推荐、双向选择、公开招聘等办法,从社会上择优挑选合适的党员担任。企业解聘党组织负责人,应当事先征求上级党组织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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