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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避免和减轻因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地质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和人为诱发的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我市地质灾害主要是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及地面沉降等。

第三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含)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四条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按照受威胁的人数、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级:受威胁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

(二)重大级:受威胁人数在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三)较大级:受威胁人数在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四)一般级。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有效防治地质灾害的科学依据,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划》划定的防治区组织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汛期值班制度、险情巡查制度、灾情速报制度、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应急避险撤离措施。

第六条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并会同市、县(区)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规划》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县(区)建设、水利、交通、农业、林业、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并抄送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八条县(区)及各有关乡镇负责落实各地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采用多种科学监测手段开展监测活动,以提高监测预报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地质灾害区域分类

第九条根据全市地质灾害分布现状,综合考虑人类工程活动强度、地形地貌、地质环境等因素,结合经济发展和城镇布局,以地质灾害综合危险性指数进行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我市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可划分为中易发区、低易发区、不易发区等三个等级,具体情况见《规划》。

第十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乡镇,应编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同比例尺的乡镇地质灾害分布与易发区图。

第十一条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周围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其中公路沿线的地质灾害点警示标志由交通部门负责落实,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采矿、削坡、炸石、堆放渣石、抽取地下水以及从事其他容易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十二条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根据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地质灾害点空间分布、稳定性、危害性及人类工程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等因素,全市划出5个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域:

(一)长兴县槐坎乡—白岘乡地面塌陷、滑坡重点防治区域;

(二)安吉县里庚—中白杨村滑坡、崩塌重点防治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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