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进平安**、法治**建设,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行政理念,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方案》的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以本市范围内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包括:
(一)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
(二)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
(三)受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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