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山移民试行制度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宁党〔2003〕1号)和宁波市《关于印发宁波市下山移民试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3〕84号)精神,为加快山区人口梯度转移,从根本上实现山区农民脱贫,保护山区生态环境,推进农村城镇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实施范围。以享受市扶贫政策的城关、力洋、胡陈、茶院、越溪、一市、桑洲、岔路、前童、黄坛、双峰、大佳何、深。l等13个山区、半山区镇乡为主。主要对象是:易受地质灾害影响的村和自然条件较差、生产资源贫乏、交通不便的贫困村、深山村、高山村。
第二条下山移民的目标。2003―2007年,107个行政村和62个自然村共13871户46362人中的12800户42612人实施搬迁。
第三条下山移民的主要形式。
(一)有条件的镇乡规划设立移民新村,实施整体搬迁、集中安置;
(二)鼓励有条件的山区农民自行购房向城镇转移;
(三)鼓励购买中心村或镇乡所在地教育、卫生、供销社等部门和部分农户的闲置房,实行分散或梯度转移;
(四)鼓励零星小村就近迁并到中心村或人口相对集中、资源比较丰富的行政村;
(五)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孤寡老人,可由镇乡建设敬老院实行集中供养。
第四条遵循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的原则;
(二)坚持自筹资金、自行搬迁、自谋职业、适当补助的原则;
(三)坚持统一规划、整体搬迁、分步实施的原则;
(四)坚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安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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