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考核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考核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情况,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完善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全面开展,根据《**县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政府各部门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服务行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和部门)。
第三条**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务公开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单位和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四条推行政务公开是单位岗位目标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政务公开考核的结果,是评定各单位和部门及其领导人员工作政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政务公开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六条政务公开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包括各单位和部门按规定开展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监督检查、考察评比以及领导责任制的落实、政务公开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二)政府各部门对外公开事项的落实情况。主要包括。(1)办事职责。包括部门职责、内设机构职责、部门领导分工和办事人员职责;(2)办事依据。即所遵循的法律、法规、政策、决议、决定、指标和需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等;(3)办事条件。即办事对象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必备的文书资料;(4)办事程序。即办事的过程、顺序等;(5)办事时限。即办理某一事项所需的最长时间承诺;(6)办事结果。即办理某一事项的最后结果,应达到的标准和对违章、违规行为的处置结果;(7)办事纪律。即在办事过程中必须遵循的纪律规定和违章、违纪处罚办法等;(8)监督投诉。包括监督机构、监督制度、监督渠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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