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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后备干部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建立科学规范的正副科级后备干部(以下简称后备干部)工作制度,培养造就一支认真学习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能够担当重任、经得起风浪考验、年轻优秀、有发展潜力的正副科级后备干部队伍,加强各乡镇和县属各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建设,保证我县各项事业后继有人和社会长期稳定,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规定》和我县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后备干部队伍应当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

第三条后备干部工作必须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有关原则,还应当做到:

(一)注重发展潜力,重视培养提高;

(二)坚持备用结合,实行动态管理;

(三)服从工作大局,统一调配使用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选拔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属各工作部门班子领导成员的后备干部。

第五条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和任用工作,由县委组织部负责。

实行干部双重管理的单位,其后备干部的管理与干部管理权限一致。

第二章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后备干部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个别特殊情况,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后备干部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正职后备干部,一般应是同级副职。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下一级正职,也可列为上一级正职的后备干部;

(二)副职后备干部,一般应是下一级正职,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下一级副职,也可以列为上一级副职的后备干部;

(三)县委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人员,根据其从事领导工作的资历,可列为一定层次的后备干部;

(四)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有基层工作经历;

(六)身体健康

第三章数量和结构

第八条后备干部的数量一般按照领导班子职数正职1∶2和副职1∶1的比例确定,正副科级后备干部动态保持在50名左右(正科20名、副科30名)。

第九条后备干部队伍应当形成合理结构:

(一)正科级后备干部一般应以35岁至40岁的干部为主体,35岁以下的干部要有相应数量;副科级后备干部一般应以30岁至35岁的干部为主体,30岁以下的干部要有相应数量

(二)后备干部队伍中,条件比较成熟、近期可提拔使用的人选,一般不少于同级后备干部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比例,应当分别不少于15%。需要配备少数民族干部的领导班子,其后备干部中应当有少数民族干部;各乡镇政府领导班子的后备干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非中共党员干部。

(四)后备干部队伍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等方面的干部,形成合理的专业和知识结构

第四章选拔

第十条选拔后备干部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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