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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任期经济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廉政建设,科学规范我县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办、国办《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河北省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共秦皇岛市委、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及有关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以下简称经济责任),是指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一般管理责任。

(一)直接责任。主要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内个人违反财经纪律、违反廉政纪律、武断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对其任职期间内个人决定、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所管部门、单位或由其下属单位、个人具体操作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致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直接领导责任。指由领导干部主持决策,或作为最终决定权人之一,在经济工作中严重违反财经法规,或作出错误决策,或出现重大决策失误,给国家造成重大或巨大损失;以及由于其失职、渎职,或由于个人主观原因不作为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或巨大损失等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主管责任。指领导干部由于主观原因不重视、或管理监督不力,在其分工负责范围内出现了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或国有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问题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一般管理责任。指领导干部由于监管不力、失察等原因,其管辖范围内出现了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问题,或问题早已发现,但纠正不力,致使国家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等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局接受县委组织部委托,运用审计手段依法对全县科(局)、乡镇级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责任的履行程度及个人遵守财经法规的情况所进行的鉴证、监督与评价。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一)离任审计。指对党政领导干部提拔、转任、辞职、免职、离岗、退休时所进行的审计。

(二)任中审计。指对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所进行的例行审计。

(三)专项审计。指对某一特定事项所进行的定向审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被审计单位,是指被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所在单位。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科(局)、乡镇级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县直党政机关、乡镇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含电大、职教中心、县属中学)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以及其他需要审计的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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