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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推进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设,规范干部人选的推荐提名,不断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和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首推责任制,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举贤荐能原则;

(三)民主公开原则;

(四)权责相当原则;

(五)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党组,市人武部党委,市纪委,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及各镇党委,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党组织,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和市四套班子领导、科级领导干部(以下简称个人),向市委推荐提名拟提拔重用的科级干部人选。

第二章责任主体

第四条干部选拔任用首推责任制,是指领导班子集体或个人,可根据有关规定向市委推荐提名拟提拔重用的科级干部人选;首次推荐提名的责任人对其推荐提名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举贤荐才是各单位党组织的职责,也是个人的权利;各单位党组织和个人有权利和义务向市委推荐干部人选。

第五条各单位党组织向市委推荐提名可提拔重用的干部人选,党组织的主要领导为首推责任人。

第六条个人向市委推荐提名可提拔重用的干部人选,推荐者个人为首推责任人。

第三章责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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