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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重要情况通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享有党章规定的权利,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党组织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重要情况党内先知道,重大问题的决定党内先讨论,增强党员的责任感,调动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保证党内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要增强党内工作的透明度,把权力运行置于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保证各级领导干部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及时纠正党内出现的各种不良风气,推动党的各项事业顺利发展。

第三条上下级组织要互通情况、互相支持、互相监督,保证党内监督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通报主体及对象

第四条党内重要情况通报的主体为区委全委会、区委常委会、区纪委常委会、各基层党组织;对象为区委委员、区纪委委员、下级党组织、党代表直至全体党员。

第三章通报形式和内容

第五条党的各级组织的重要决议、决定和重要情况,应当结合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安排,通过各种党内会议、文件、通知、报告等,向党的委员会成员、下级党的组织和全体党员通报,根据需要视情向社会公开。

(一)区委全委会情况通报。区委全体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在全委会上,区委主要负责同志代表区委常委会向全体委员报告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贯彻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的情况;

2.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情况和党的建设、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的情况以及下一阶段工作目标任务;

3.重要的行政区划和组织机构调整情况;

4.其它应通报的事项

区委全委会应通知部分党代会代表、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列席。会后应及时将会议召开的情况及形成的决议、决定以文件形式向下级党组织、全体党员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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