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任职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中层以下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是指市机关实施(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部门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已过渡并确认为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的科(股)长及其以下职务人员。
第二条中层科(股)长及其以下职务的具体名称,按各部门(单位)“三定”方案确定的名称执行。
第三条中层以下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任职,必须坚持干部队伍建设的“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符合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和一人一职的规定。
中层以下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第四条中层以下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命职务:
1、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2、转换职位的:
3、晋升或降低职务的:
4、免职后需要恢复工作的;
5、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任职条件
第五条中层以下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晋升职务,须同时具备任职基本条件和资格条件。任职的基本条件是:
1、能坚定地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2、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勤奋、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同志;
3、业务水平、知识学历、工作能力达到本职位《职位说明书》规定的条件、标准;
4、近两年年度考核定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定为称职以上;
5、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
任职的资格条件是:
1、科(股)长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股)长二年以上。
2、副科(股)长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职务二年以上。
3、科员职务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具备中专、高中文化程度的,须任办事员职务三年以上;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须在机关工作满一年以上。
(未完,全文共2141字,当前显示69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