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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职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的范围是镇机关助理职务。

第三条镇机关助理职务分为正股级助理和副股级助理。提任副股级助理的,应当在办事员岗位工作三年以上;由副股级助理提任正股级助理的,应当在副股级助理岗位工作二年以上。

第四条助理在同一岗位上连续任职满5年的应当交流;连续任职满8年的必须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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