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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职校学籍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实现培养目标,保证人才培养的规格与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举办的中等职业教育班;适用于学年制和学分制。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入学。

第四条学校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对按省(市、县)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入学的学生,由学校在开学后两周内到省辖市中等职业教育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对按专业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后按专业大类注册,确定专业方向后再按专业方向注册。

第五条新生报到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复查结束后,学校应及时将取得学籍的学生花名册和不合格学生的处理意见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家休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下学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认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请假。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成绩考核

第八条成绩考核包括操行和学业两个方面,是确定学生升留级及毕业的依据,并可作为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发放奖学金、推荐就业的依据。

第九条操行考核主要对学生遵守法律法规、公民道德、中等学校学生守则、中等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成绩按学期记载,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条学业考核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的评定原则上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的评定一般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考核成绩60分(或及格)以上为合格。学生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或学分均应按学期记载,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每学期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考试课程的总评成绩以期末为主,平时考核为辅(原则上按6:4计算。举行期中考试的课程,其成绩原则上按期末5:期中3:平时2计算)。平时成绩可根据学生的学习态度和作业、技能、实验、提问、测验、期中考试等情况综合评定。考查课程的总评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的学习态度、学习成绩综合评定。各课程均应重视实践技能和应用能力的考核。

第十二条体育考核应按课程学习成绩(或考查项目)及课外参加体育锻炼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十三条单列的实践课、课程综合训练、毕业实习(生产实习)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等均应考核,其办法由学校自定。

第十四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必须在考核前由本人与家长(或监护人)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不能参加考核,须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或学校医务室证明,并经教务部门批准后缓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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