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规定
老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更好地从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老干部,发挥他们的作用”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我县的老干部工作,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办法:
第1条
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原单位负责”的原则。
第2条
老干部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级党、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老干部工作的领导,把老干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是老干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老干部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并把老干部工作作为班子建设、领导干部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第3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老干部工作管理组织;明确分管领导、职能科室,凡直接管理十名以上离休干部的部门,应配备一名专职工作人员;不足十名离休干部的单位,也应配备以老干部工作为主的兼职工作人员。保证上级有关离休干部各项政策、规定在本单位、本部门的贯彻落实。
第4条
县委老干部局县委老干部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及时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离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通过调查研究,检查监督,总结经验等方式,指导和协调本县老干部工作,积极主动地为县委、县政府当好参谋。
第5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老干部的阅文和学习制度,每月至少一至二次。老干部的政治学习资料按在职干部一样发给;要坚持老同志参加重要会议和活动制度;要坚持定期通报情况制度,每年至少举行二次,认真听取老同志的意见与建议;还应适当就近就地组织老同志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
第6条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老干部党支部工作的领导,把老干部党支部建设纳入党建的总体规划;切实加强组织、思想、制度建设,发挥老干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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