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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科研专项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下称《规划纲要》)和《气象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2020)》(下称《气象科技规划》),规范和加强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经费项目(以下简称“气象行业专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19号)(下称《试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气象行业专项主要支持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3号),围绕《规划纲要》和《气象科技规划》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开展支撑“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发展的应急性、培育性和基础性科研工作。主要包括:

(一)气象行业应用基础研究;

(二)重大气象技术前期预研究;

(三)气象实用技术研究开发;

(四)国家标准和气象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

(五)气象监测、检验检测技术研发等

第三条气象行业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一)气象行业专项支持的项目要面向气象事业发展需求,直接为气象业务和服务提供科技支持。项目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充分体现气象行业科研的特点、重点和急需,并且与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合理区分层次,做好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衔接。专项经费使用要避免分散,专项下只设项目层次,项目不分解。

(二)气象行业专项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坚持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实行决策、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三)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要加强气象科技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

(四)严格按照国家和中国气象局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气象行业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根据气象行业专项经费项目类型特点,一般采取择优委托或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一般为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事业单位和内资控股企业等。

第五条中国气象局系统外单位承担气象行业专项经费项目的财政资金需占专项经费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中国气象局确定后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

第六条中国气象局在财政部、科技部的指导下,组织有关部门、气象行业协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方面的科技、管理、经济等领域专家成立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气象行业专项经费项目组成员和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家组协助工作。

委员会成员不少于9人,其中气象部门系统以外的人员占40%及以上,委员会主任由中国气象局领导担任。委员会成员名单报财政部、科技部备案。

第七条设委员会办公室,挂靠中国气象局有关职能司,为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办理委员会交办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中国气象局负责气象行业专项经费项目的组织、管理与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气象行业科技发展规划;

(二)负责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征集气象科技发展需求,建立项目建议库;

(四)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建立并完善评审专家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五)审核委员会提交的项目建议;

(六)组织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和协作攻关,提出项目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方案;

(七)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项目任务书;

(八)协调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项目监督检查、财务审计、项目验收和对项目经费的绩效考评,成果管理

第九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气象科技发展规划,提出气象行业专项经费项目建议;

(二)提出气象行业专项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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