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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保密规章制度

一、总则

(一)为做好保密工作,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办实际,特制定本保密制度

(二)凡上级和市本级下发的标明密级或明确规定要保密的文件和有关材料(以下简称秘密文件)、秘密程度较高的会议和活动,以及办公自动化设备涉及保密内容的,都属保密范畴

(三)办公室工作人员应严守保密制度,不得随意谈论或向其他人员泄露应予保密的内容

(四)办公室应经常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对保密工作事迹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失密、泄密的,应迅速查明被泄露的内容和密级、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严重程度,及时将情况报告有关部门和采取补救措施,对有关责任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处理

二、文件保密制度

(一)秘密文件的收、发、分送、传阅、借阅、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都应履行登记手续

(二)市政府和本办的秘密文件在印制前要依照规定准确地标明密级和发放范围,由本办打印室打印。严禁在外单位的打印室打印秘密文件。秘密文件要严格按照发放范围规定的份数印制,有关人员不得多印多留。打印过程中形成的蜡纸、清样、废页、废件等均应及时销毁,不得任意堆放和向废品收购人员出售。秘密文件的成文草稿和重要修改稿以及历次清样,要及时送档案室存档。

(三)秘密文件要经专门的机要渠道发送,不得通过普通邮政和在无保密措施的无线移动电话、普通有线电话和传真机等通讯设备上发送。投递人员在外出递送秘密文件过程中,不准办理与递送文件无关的事情。

(四)秘密文件的传阅要严格按规定进行,非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阅读范围。阅读秘密文件要在办公室进行,不得将秘密文件带回家阅读。

(五)秘密文件必须存放在有保密保障的地方,并经常检查保管情况。对平时工作使用较多的秘密文件,用后应随时入柜加锁,办公桌上不许存放秘密文件。

(六)复印、摘抄秘密文件必须经办公室领导批准,并要做好登记手续。翻印、选编和汇编秘密文件时,须经原发文机关同意。复制件和收有秘密文件的汇编要按原件密级要求管理。

(七)外出工作必须携带秘密文件时,要经办公室领导批准,并做好登记和采取安全措施。严禁携带秘密文件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外出开会带回的秘密文件,必须于当日或次日上午交办公室收文登记,在本人保管期间要做好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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