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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以下简称机场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民航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6号)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场建设费是经国务院批准征收,专项用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和民航事业发展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除持外交护照乘坐国际及地区(香港、澳门、台湾等,下同)航班出境的旅客以及年龄在12周岁以下(含12周岁)的乘机儿童以外,凡在中国境内乘坐国内、国际和地区航班的旅客(包括乘坐商业专、包机旅客),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机场建设费。

第四条机场建设费的征收标准为。乘坐国内支线航班的旅客每人次10元(人民币,下同);乘坐除支线航班以外的其他国内航班旅客每人次50元;乘坐国际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班的旅客每人次70元。

第五条国内支线航班是指使用以下机型执行的航班。大篷车(机型代码208)、donier328(机型代码d38)、atr-72(机型代码at7)、crj-200(机型代码crj)、erj145(机型代码erj)、新舟60(机型代码em4)、冲8-400(机型代码dh8)、运12(机型代码yn2)。上述机型若有更改,由民航总局商财政部后予以公布。

第六条机场建设费在机票上价外单列,由旅客在购买机票时一并缴纳。旅客在办理退票时,航空公司或销售代理机构应全额退还旅客已缴纳的机场建设费。

第七条机场建设费收入缴入中央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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