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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企业资产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改制企业资产处置行为,确保国有集体资产不流失,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基本权益,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促进改制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原国有、集体企业经过改制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和其他形式的改制企业(包括享受政府提供优惠政策进园区的企业)。

第三条区政府成立区改制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监管会),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担任主任、副主任,负责对全区改制企业资产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

监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监管办),由区改革办牵头,抽调区财政、审计、经贸、建设、劳保、工商、公安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监管改制企业列入监管范围的资产。办公室设在区改革办。

区各改制企业归口管理部门为改制企业资产监管的责任机关,在区监管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做好改制企业资产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资产监管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列入监管的资产范围包括:

(一)企业改制时留在企业的国有(集体)产权、债权和股权;

(二)向上争取的企业扶持资金、技改贴息资金、政府各项奖励资金、返还税金等;

(三)改制批复中明确用于职工身份置换补偿基金,净资产中各项提留、剥离资产;

(四)专项用于职工身份置换补偿的资产,包括现金(存款)、变更使用权的土地、房产拍卖收入,企业拆迁补偿费,通过批准的国有集体债权,废旧设备处置收入等;

(五)提取和应解缴的职工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经费

第三章监管机构工作职责

第五条区监管办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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