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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职能作用与构建和谐社会

[摘要]。党的十六大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提出来,是党中央提出的一项战略任务。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本身的职能作用与和谐社会建设密切相关,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义不容辞。本文从树立政治意识、强化法律监督和提高能力建设方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以阐述,分析和探讨了检察职能与和谐社会建设有机契合的问题。

[关键词]:检察职能和谐社会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围绕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这是中国共产党在我国改革开放进入关键时期的重大理论创新,也是党中央提出的一项战略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全会精神,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因素,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是当前检察工作必须重视的重大课题。

一、树立坚强的政治意识,增强自觉服务观念,保证检察机关提高构建和谐社会能力

思想政治基础是执政能力建设的前提。只有抓好思想政治建设,树立正确的政治意识,端正正确的执法观念,才能保证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一)必须强化检察工作的政治意识。检察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检察机关不仅担负着公诉、侦查监督、渎职侵权检察、查处贪污腐败、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等各项检察职能,还要通过法律监督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保证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通过法律监督活动得以顺利贯彻和落实。因此,检察机关必须树立坚强的政治意识,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此,必须增强两种观念:一是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十一五”计划,就是党和国家当前的工作大局。检察机关要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就必须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积极服务于国家的科学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努力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检察工作涉及面广,直接面对各种矛盾,有些还带有很强的政治色彩,容易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处理不好,矛盾就会激化,直接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破坏社会和谐。因此在实际办案工作中,要处理好打击、服务、稳定的关系,找准三者的结合点。工作中,还要不断改进执法的方式方法,在严格依法办事的同时讲究政策和策略,自觉地把办案成效同公正执法、同服务经济建设、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结合起来,坚持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二是进一步增强服务发展的意识。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从根本上看,构建和谐社会既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也是为了更好地保证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发展离不开有利的法治环境。检察机关既是发展成果的享受者,也是促进发展的实践者。我们必须从提高执政能力的高度出发,全面加强法律监督,与社会发展大局同频共振,增强服务改革发展稳定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只有这样,才能为发展提供和谐稳定的社会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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