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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方立法制度改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地方立法由于权限空间的扩展和立法规则、技术的培育和发展,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表现为地方法规规章的数量激增和本土特色法规体系的逐步形成。这对于构建完善的国家法律体系,具有积极而重要的意义。但同时,地方立法也越来越多地遇到地方现代化发展中的社会问题,如社会保障、土地管理等等,这些问题开始纠缠在各类利益之中。一般说来,社会改革的层次越深,就会触动更为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变化,地方立法的难度就更大,所调整的范围和关系就越呈现深层次、多元化的局面。构建和谐社会,其基础是实现社会分配的公平、公正,对于地方立法来说,就是要适应社会转型的需要,长期、稳定、科学地代表和维护本区域大多数人的利益,促进本地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和民族的繁荣和发展。这里,试探讨地方立法制度的改进。

一、关于地方立法开放性

审视现行的立法机制,地方立法中普遍存在着立法封闭的状况,从立法项目的选择到法律公布之前,各个阶段几乎都处于一种封闭或半封闭状态。这样的立法工作,立法容易被某些政府部门或利益集团操纵或俘获,成为其利益的反映和维护的工具。大部分地方法规、规章都是根据当社会管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需要而制定,与公民权益息息相关,其起草和出台,吸引了当地公民的高度关注。增加立法的开放性,是顺应民意,更好地协调处理区域内各种利益关系,提高法规规章的质量的需要。

现行立法体制框架下,一般公民若要将利益要求体现在地方立法中来,主要可通过以下渠道1、向人大代表反映立法的意见、要求等,形成最初立法议案;

2、参加立法部门主持召开的各类立法意见征求会、立法听证会、论证会,反映意见要求;

3、通过信访途径,反映自己的对法律法规及其执行情况的意见和要求。但具体实施中,由于地方立法操作上的封闭性,这些渠道既不畅通也不受重视,极少公民能在涉及自身权益的法规制定过程中有效地表达自己,最后反映到地方立法中去。和谐的社会,社会各方利益应公平地在立法中得到体现,在法治的根源上贯彻公平原则。这样,因利益分配不公而产生的社会磨擦和冲突才会得到努力地避免和减少,因此而产生的社会震荡也会得到减弱。

目前,各地政府都在推进各项改革事业,增加立法的开放性,有效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保证改革发展事业的顺利进行和社会安定,是构建和谐社会中地方立法者必须及时考虑的事情。立法者应充分重视关注普通公民的利益要求,科学地吸纳这些立法建议和意见。拓宽公民参与立法的渠道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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