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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保险行业协会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会议开始时冯副主席所作的重要讲话,传达了会党委和吴定富主席对保险行业协会工作的重要指示,进一步明确了协会的性质、地位、职能和作用,深刻分析了协会建设面临的形势,为协会的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通过交流经验和深入讨论,达到了统一思想、明确任务、交流经验、相互促进的目的,必将有力地促进保险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深入进行。《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指导意见》的出台,是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的新形势和保险业快速发展的要求,是总结几年来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建设中的有益经验,是我们全行业共同努力的结果。下面,我就《指导意见》确立的基本原则、改革发展的基本思路作几点说明,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问题讲几点意见。

一、要正确认识《指导意见》确立的基本原则

《指导意见》确立的基本原则,就是要明确行业协会建设中的若干重要问题。具体讲,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是全行业共同责任的原则。行业协会是全行业的代表,它本身是非营利组织,它的“利益”就是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要实现这个共同利益,全行业就必须共同承担责任,谁都不能置身事外,也不应坐享其成、搭便车。对保险监管部门来讲,加强行业协会建设,推进监管与自律的有机结合,是规范市场秩序、实现良性发展的治本之策。因此,支持行业协会的发展,就是加强监管工作。因此,《指导意见》要求各保监局一定要把推动、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作为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把协会作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的重要力量来建设和发展。各保险经营机构作为行业协会的主人翁,更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指导意见》要求各会员单位按期足额缴纳会费、认真执行协会决议、积极参加议事活动等,这是对会员的起码要求。此外,为保障行业协会的充分代表性、权威性和开展自律工作的公平性,《指导意见》还要求没有加入行业协会的保险机构,应当加入行业协会。

(二)保险行业协会按照市场化要求独立运作的原则。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了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按照市场化发展的原则,这也是贯穿《指导意见》总的指导思想。首先,在组织管理上,监管机关要支持其独立运作,给协会自由发展的空间,消除协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行政色彩;其次,会员间实行民主协商和集体决策制度,不受某一家或少数几家会员单位的控制;再次,协会开展活动要根据市场需要和会员单位的实际需求,贴近市场、贴近实际开展工作。总之,要通过市场化的改革发展,把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建设成独立的活跃的行业利益代表者和行业发展促进者。

(三)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权利和义务对等是现代民主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也应体现在协会建设的方方面面。首先是协会与会员之间权利和义务要对等。协会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就应获得足额的会费,提供多少服务,干多少事,就要有相应的会费支持,会员单位不能只摘桃,不种树,而是要先种树,后摘桃,给协会一个成长的时间和空间。反过来,会员单位缴纳了会费,协会就应千方百计做好服务,不能有丝毫懈怠。其次,协会可以尝试在会员之间实行权利和义务对等。对市场份额大、业务量多、实际上享受了协会更多服务的会员单位,应缴纳更多会费。三是非会员单位权利和义务对等。非会员单位对协会没有任何权利,因此享受协会所提供的服务,应按照市场价格付费。

二、《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虽然篇幅不长,但尽可能地将协会建设中已经成形的经验、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可预见的将来需要解决的问题等,简要地进行列举,并提出解决的办法或方向。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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