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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归还农民权利

(演讲稿)

一,中央农村改革的基本方针——“多与、少取、放活”是正确的,执行的还不够好

我曾经用两句话概括上个世纪80年代的农村改革,那就是“民营进、国营退”,“民权进、官权退”。对上个世纪90年代的农村改革我也作出过概括,那就是“国营进、民营退”,“民权退、官权进”。所以80年代农民的日子一天比一天好过,农村矛盾很少;90年代农村经济虽然也有发展,但农民的日子普遍难过,农村各种矛盾复杂尖锐。

2002年底,中央提出了“多与、少取、放活”的农村工作方针,正确的农村改革方针终于回来了。很明显,这两年农村有了可喜的变化,农民收入增加、负担减轻、建设加快、福利有所改善。农民过去种地亏本或微利,普遍撂荒;今年每亩纯收入600元以上,出现了挣田种、抢田种的局面。实践又一次证明“多与、少取、放活”的农村改革方针是正确的。

既然是正确的方针,就要坚决抓落实。但我认为,这两年农村的变化主要是“多与、少取”的结果,“放活”还没有执行好。主要表现:农产品流通不畅、金融服务萎缩、劳动力回流种植业过渡、小城镇发展滞后、农村各种组织不活跃、农民创业困难、产业结构调整徘徊、土地流转停滞等等。

农村发展,“多与、少取”固然很重要,但“放活”更重要。绝大多数人口在农村,农村有巨大的人力资源,有巨大的土地、矿产、水域、森林等自然资源,有巨大的潜在市场,只有“放活”才能使农村的各种优势得以开发,涌现出巨大的活力和财富。如果说“多与、少取”给农民的实惠是一杯水,那“放活”给农民的实惠就是奔腾的河流。中国农民的基数巨大,不“放活”,靠“多与、少取”是靠不得的。

不“放活”,“多与”难实现;(略)

不“放活”,“少取”难持久;(略)

不“放活”,农民权益难落实;(略)

不“放活”,村民自治难深入;(略)

不“放活”,基层的创造性就发挥不出来;(略)

不“放活”,就没有农村的持久繁荣;(略)

不“放活”,农村各种矛盾就只有上交;(略)

不“放活”,农村就不能创造出巨大的增量,推动中国的现代化;相反,还会拖现代化的后退;(略)

所以,“放活”是解决三农问题“关键中的关键”。

二,如何放活。——“国家”归还农民的权利,让农民拓展农村改革与发展的空间。

1,归还村民集体的土地所有者权利;

虽然《宪法》规定农村土地村民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但实际上是国家所有,家庭承包经营。如承包合同不是村民和集体签的,而是国家与村民签的,承包多少年都是国家说了算的;交多少税和附税也是国家说了算的,与村集体没有关系;村民在农地里挖鱼塘不是村集体批准的,而是国家批准的,至于用农地做别的什么,村集体更没有发言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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