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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经营资质通知

各救捞局: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动态监管,规范经营资质有关情况动态报备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按下列要求,在有关情况发生后的15日内向其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下同)履行报备手续:

(一)企业股东及其股份构成情况、注册资本发生变化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报备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基本情况变动备案表》(见附件1);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内容未发生变更的无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增加新股东的,还应提供新股东的基本情况,其中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未完,全文共1183字,当前显示38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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