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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建工集团曹妃甸首钢联络线改造项目部 项目部安全、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妥善处理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规范事故报告、应急处理及调查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2007〕第493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文件要求、项目经理部《安全、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事故划分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第493号的规定,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安全事故报告

第三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班组应立即报告项目部。

第四条项目部内部事故(事件)报告程序

(一)事故现场作业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工点或班组负责人)→项目部安质环保部部长或项目部项目经理;

(二)出现人员伤亡、社会影响大或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等紧急情况时,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上报项目部负责人或项目经理部领导

第五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下列无人员伤亡的险性事故(事件)应按事故程序上报。

(一)大型龙门吊、盾构机等大型机械设备险性事故

(二)满堂支架等大型临时设施险性事故

(三)开挖深度大于5米(含)的基坑坍塌险性事故

(四)隧道施工坍塌长度大于5米(含)的事故

(五)施工现场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和遗失案件

(六)其他影响大,损失严重的险性事故

第六条事故(事件)报告时间

发生事故后,班组应立即停工,并按下述时间立即报告项目部。

(一)发生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班组应在事故发生后10分钟内按内部报告程序报告项目部,项目部在10分钟内报告项目经理部,项目部应在1小时内报工程所在地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项目经理部在1小时内报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及主管领导

(二)发生无人员伤亡事故(事件),但社会影响大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生产安全事故(事件),事故(事件)班组应在事故发生后10分钟内上报项目部,项目部在10分钟内报告项目经理部

(三)项目部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部提交书面事故(事件)初步书面报告,事故(事件)班组应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事故(事件)的原始资料

第七条事故(事件)报告方式和内容

(一)事故(事件)发生后,事故(事件)单位应依次以电话、短信、书面三种方式在规定时间内逐级报告,事故(事件)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所有报告均应作好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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