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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的执政能力及其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如何理解党的执政能力,特别是如何对党的执政能力进行评价。本文仅作一些粗略的探讨。

概念解析及其意义

理解一个概念,不仅仅要理解其基本的含义,更为重要的是,要将这一概念放到一定的历史背景中进行考察。

1、思考这一问题的两个基本纬度一是,党的十六大提出了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共同推进的发展战略,在关于政治文明建设的问题上,十六大提出要吸收人类一切有益的文明成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因此,研究党的执政能力问题,应该以十六大的基本精神为价值指向;二是,政党执政的问题是现代政治的一个基本特征,无论是什么类型的国家,在其政权机构中毫无例外地都存在着一个党的问题。因而,一些国家在理解和解决这一问题上的经验教训,可以为我们提供借鉴。

2、所谓党的执政能力,应该主要是指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执掌国家政权的功能及其有效性问题。在这里,我们认为,有必要通过对如下一些基本问题的分析,以更为清晰地理解我们的命题:

一是,关于党的执政能力与政府的治理能力。政府的治理能力或者说政府的管理能力,主要体现于政府在管理公共事务方面所表现出来的功能及其有效性,相对于党的执政能力来说,政府治理能力更加具体,更加实在。

二是,关于对执政之“政”的理解。几乎在所有的实行政党制度的国家里,所谓的执政,主要是执掌了国家权力的核心部分。就是说,只要一个政党(当然是其代表或者说是领袖)执掌了这个国家权力的核心部分,那么这个政党就被视为执政党。

三是,关于政党的执政能力与政党之成员的执政能力。通常所指的政党的执政能力,应该是指作为政党之整体的执政能力,而并不是指政党的某个领袖的执政能力,甚至也不是指政党的某个集团(甚至是领袖集团)的执政能力。因此,政治实践中往往有这种情况,政党的领袖可以经常变换调整,但是都不影响其政党的有效执政功能的发挥。

3、我国执政党执政能力问题的特殊性。当然,鉴于我们国家的具体情况,我们不能用一般的概念和逻辑来说明我们自己的情况。首先,我国的执政党是法定的执政党,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其次,我国的执政党自上而下具有行政化的结构和功能;最后,我国的政权体系中存在着政党与政府的“二元制结构”,即既有执政党的组织结构,又有政府的组织结构,两种结构在某种程度上都履行着公共管理的职责。

因此,在研究执政党执政能力的时候,我们既要注意到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同时也要注意到政府的治理能力;既要注意到党执掌中央国家权力的能力,也要注意到党执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的能力;既要强调作为整体的执政党的执政能力,也要关注执政党之领袖以及领袖集团的执政能力。

执政能力的评价要素分析

根据《辞海》的解释,所谓能力,是指成功地完成某种活动所必须具备的个性心理特征。由此观之,所谓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可以认为是执政党本身所具备的内在素质特征,包括执政党的整体素质以及能够影响这个整体素质的个体或团体素质。

我们认为,对于一个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可以有如下一些重要的考量要素:

第一,执政党所执掌政权的合法性与支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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