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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党校副校长谈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根据与意义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根据与理论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事业已经有一个响亮的名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是我们党今天全部理论和全部实践的主题。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以丰富的实践为基础,在对社会主义的再认识中进一步认识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任务,是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这是我们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获得的一个最新的重大理论成果。回顾我们党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过程,得出这一重要论断反映了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科学内涵和奋斗目标的新认识。

一、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新认识

布局问题,在工作安排上是一个战略部署问题,在理论上是一个结构问题。自从邓小平同志提出中国要走自己的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来,我们党为了全面推进这一伟大事业的发展,在上个世纪80年代就提出要从“总体布局”上认识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我们党在对这条道路进行成功探索的同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

对“总体布局”的认识,同我们对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认识直接相联系。进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后,我们不仅实现了党和国家工作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战略转移,而且认识到现代化不仅包括农业、工业、国防和科技这“四个现代化”,还包括民主法制和精神文明等要求。1979年,叶剑英同志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0周年的重要讲话中明确提出:“我们所说的四个现代化,是实现现代化的四个主要方面,并不是说现代化事业只以这四个方面为限。我们要在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同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我们要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提高全民族的教育科学文化水平和健康水平,树立崇高的革命理想和革命道德风尚,发展高尚的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这些都是我们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也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要条件。”这里提出的问题,实际上就是要从总体上把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问题。1986年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中,第一次提出了“总体布局”这一概念。决议指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定不移地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坚定不移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坚定不移地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并且使这几个方面互相配合,互相促进。”正是根据这样的认识,党的十三大确定的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中,明确地把“富强、民主、文明”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奋斗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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