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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

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一)就业再就业工作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市“*”期间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把扩大就业放到与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市场就业方针,着力构建再就业援助体系、优惠扶持政策体系、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就业培训体系和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在重点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问题的同时,统筹做好城镇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努力推动城乡就业全面协调发展,形成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从现在起到20*年,力争实现就业再就业30万人,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0万人,困难群体再就业2.3万人;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3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2%以内,确保全市就业局势稳定。

(三)围绕经济发展努力开发就业岗位。要依靠经济发展解决就业问题,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在制定新的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要注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制定鼓励扶持政策,做大做强传统服务业,拓宽现代服务业,增强吸纳就业的能力,努力提高经济增长对就业再就业的拉动力。大力发展民营经济,进一步完善、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和劳动者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广开就业门路。坚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积极培育劳务经济,推进城乡劳动者跨区域、跨行业就业和境外就业。

二、完善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政策的推动作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扶持的对象包括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国有、集体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一户两代、夫妻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中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以上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享受税收扶持政策人员按照国发〔20*〕36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

(一)积极扶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性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各级政府和城建、工商等有关部门要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在城市规划和整顿市容时,要合理安排失业人员经营场地,新建或扩建集贸市场的经营摊位,按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失业人员再就业。对下岗失业人员在市场自主创业的,自创办之日起,1年内减半缴纳租金,3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治安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可因地制宜创办再就业基地,组织辖区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开办社区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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