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编制规范管理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市、县机构编制委员会:
为全面贯彻中央编委中编发[20**]12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中央编委下达我省行政编制的分配工作,加强全省各级党政机关行政编制管理,经省编委会研究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中央编委下达行政编制的使用范围和对象
这次下达的政法专项编制,主要用于政法基层和一线中使用省定编制的人员。其中包括:已授予警衔的人员,法官、检察官和审判、检察辅助人员,进入政法机关前已具有公务员身份或使用行政编制的人员,按规定程序调入的人员,已通过公务员考试录用的人员。其他使用省定编制的人员,必须经统一考试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录用。凡考试不合格人员,其他不适合在政法机关工作的人员,均不得使用政法专项编制,要逐步予以清退。省定地方编制一律核销,不得继续使用。今后,不得再自定编制用于政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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