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公文办理通知
委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
为规范委厅呈报给省委、省政府和教育部的上行公文发文办理程序,提高公文处理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14号)、《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23号)、《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7*4-*)和《*省党的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皖办发〔*〕25号)、《*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皖政〔2**〕48号)等文件规定,并结合委厅公文处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行文规则
(一)以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等名义制发的上行公文,应作为正式文件(一般编“皖教工委”、“教×”文号),由委厅主要领导同志或者主持工作的领导同志签发。
(二)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的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如属上级机关负责人交办事项,应在正文开头部分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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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