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意见通知
为了加强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制度化建设和土地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执行秩序和土地市场,现就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裁定查封或进行实体处分前,应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清该土地使用权的归属。
二、土地权属的确认以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项权利者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土地权属证明为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确定土地权属的,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采取控制性措施的,可以通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查封的登记:
1、涉及违法用地的;
2、土地权属纠纷的;
3、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
4、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出让合同交足出让金的;
5、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尚未申请办理士地使用权证的;
6、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权工作尚未完成的;
7、需在地上物竣工验收后才能核发土地使用权证的;
8、其他情形。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使用权确认后应及时将确权情况函告人民法院。
四、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以出让、转让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以土地为载体的各种权利、义务)作出查封、转移裁定。
五、当事人部分交纳土地出让金但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对允许分割土地使用权的,按已交付的出让金,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可对确认后的土地使用权裁定查封、转移。对不能分割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已交付的土地出让金确定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份额,人民法院可对确定的土地使用权份额裁定查封、转移。
六、人民法院裁定查封地上物的同时应对该地上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
裁定查封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对该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地上物予以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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