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要求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充分发挥电力设施在保障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切实加强我市电力设施有关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率先崛起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要求,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构建政府统一领导,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工作体系,落实工作责任,努力形成市、县区、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齐抓共管的合力,确保我市电力设施安全和电力的可靠供应。
二、明确各级部门职责分工
调整充实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各县区也要进一步加强本辖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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