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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就业促进法通知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称《就业促进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就业促进法》的颁布,是解决我国民生问题的又一重要立法,对于促进劳动者就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为贯彻实施好《就业促进法》,依法全面推进就业工作,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就业促进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3号)精神,现对我省学习宣传贯彻《就业促进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把握《就业促进法》

《就业促进法》是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部重要的法律,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劳动者的权益维护、民生保障的高度重视和关怀。《就业促进法》将经过实践检验切实有效的一系列积极就业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使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法制化,使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和资金投入制度化,为我国建立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的长效机制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为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提供了法律保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劳动保障局领导同志要带头学习研究《就业促进法》,每一位干部都要熟悉这部法律,特别是从事就业和失业保险、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保障法制工作的干部,更要熟悉这部法律的具体内容,深刻领会《就业促法》对政府促进就业职责的明确规定,包括建立促进就业的政府责任体系,建立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建立面向所有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建立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制度,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公平就业制度等规定,全面把握公平就业、平等就业、城乡统筹就业和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相关政策支持等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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