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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设岗定责通知

为了进一步推进农村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切实加强农村党员的教育管理,增强农村党员社会责任感和服务群众的意识,更好地体现和保持党的先进性,扎实建立先进性教育的长效机制,促进农村“三个文明”建设,根据自治区党委和吴忠市委组织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全市农村无职党员开展设岗定责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农村无职党员设岗定责活动要以党的**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和义务为依据,以保持先进性为核心,以设岗定责为载体,紧密结合农村实际,通过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严格考评考核,增强党员的责任意识,体现党的先进性,使农村无职党员“有职有责、有岗有位、有位有为”,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实践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真正成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忠实实践者。

1、设岗定责是永葆党的先进性的内在要求。开展农村无职党员设岗定责活动,为党员设定了岗位,明确了职责,给上岗党员提供了“想作为”、“争作为”、“有作为”的空间,用岗位的形式把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行量化、细化,改变了党员不愿参事、不便理事、不会做事的现状,为农村无职党员实践“三个代表”提供了平台,同时又是先进性教育长效机制的具体实践。

2、设岗定责是加强广大无职党员教育管理的需要。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可以实现党员责、权、利三者的有机统一。无职党员“无职有位、上岗有为”,使党员的教育管理有了强有力的依托,创新了考核的内容和手段,形成在党组织领导下“看得见,摸得着,操作性强”的党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提高的新机制。

3、设岗定责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通过开展设岗定责活动,把广大无职党员推向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第一线,成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队,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的服务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示范带头人,调和干群矛盾的“缓冲器”。各级领导干部可以从繁杂的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抓大事、谋发展、搞服务,从而推动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和谐的发展。

二、设岗对象、条件和分类

设岗对象。不在村级班子中担任职务的农民党员;长期居住且党组织关系在村里的企业务工党员;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工且党组织关系在村里的返乡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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