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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化建设若干规定通知

一、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基层党支部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实施固本强基工程全面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决定》以及市委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市直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关党支部的规范化建设,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省委、市委的有关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拓宽领域,强化功能,把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使制度建设贯穿其中,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把党支部建设成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保证和促进市直机关业务工作的圆满完成。

二、机关党支部的设置

第三条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不足30人的机关,设立党支部。党支部的设立可参照机关内设机构设置,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联合支部。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设立支部委员会,委员会一般由3到5人组成,最多不超过7人。一般设书记1人,以及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委员名额多的还可设副书记、青年委员、统战委员、保密委员等。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员人数较多的支部,要按照有利于党员开展党内生活的原则,合理设置党小组。

第四条市直机关单位有离退休党员人数3人以上的,可单独设立离退休党支部。机关下属单位中的有正式组织关系的临时工党员3人以上的,可单独设立党支部,也可分别编入其他党支部。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在验证其党员身份后,及时编入党支部或党小组,登记造册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三、机关党支部的班子建设

第五条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期满应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换届的,应报上级党委批准,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支委出现空缺的,应及时进行补选。换届选举或补选支委须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进行。书记、副书记空缺的,可以报请上级党组织指派,也可以进行补选。

第六条机关党支部书记一般应由党支部所在行政单位、部门的主要党员负责同志或副职兼任,编制允许的也可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支委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

第七条党支部班子要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健全工作制度。工作要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支委会每年要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一次工作。加强对所属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领导,支持其开展各具特色的活动,充分发挥其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四、组织生活制度

第八条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三会”即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会,“一课”即上党课。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设立党小组的,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次。党支部每半年至少要组织党员上一次党课。党课可以由支部单独组织,也可参加上级组织的党课。

第九条认真落实“党组织活动日”制度。机关党支部活动日每月两次。党日活动的内容,可结合实际安排政治理论学习、形势任务教育、传达上级文件或会议精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主题实践活动、发展党员及其他党务工作等。不要利用党日活动时间安排行政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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