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限非公经济发展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保障和促进我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宁政发[**]4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清理我县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及重点
(一)、清理的范围
县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各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
(二)清理的重点
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规定,是这次清理的重点。重点清理下列有关规定:
1、限制或者禁止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的规定。
2、限制或者禁止非公有资本进入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垄断行业和领域的规定。
3、限制或者禁止非公有资本进入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规定。
4、限制或者禁止非公有资本进入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的规定。
5、限制或者禁止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等金融服务业领域的规定。
(未完,全文共1574字,当前显示51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