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用公款旅游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纪委,县委各部委,人民团体,县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党(工)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总支、支部:
党中央、国务院早已三令五申,严格禁止公款旅游。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转发了《山东省纪委、监察厅关于滨州市工商局在抗震救灾期间用公款组织旅游案件的通报》(中纪通〔2008〕4号),要求各地、各部门从这起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坚决抵制和反对奢侈浪费行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区、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规定,制止和纠正用公款或变相用公款旅游的歪风,特作如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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