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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构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及《浙江省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开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浙江省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条例》为依据,按照“谁发证(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紧紧围绕“平安丽水”建设的要求,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全面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查处取缔的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三、职责分工


(未完,全文共1933字,当前显示59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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