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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廉洁自律十条规定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行署)、纪委、监察局,省直各单位:

按照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的部署和要求,今年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工作在坚持以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同时,对县(处)级以下基层领导干部提出廉洁自律要求。为此,结合我省的实际,经省委同意,对县直属机关的科级干部、乡镇领导干部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在廉洁自律方面提出以下十条要求:

(1)不准在企业中搭“干股”(权力股);不准购买企业内部股票。

(2)不准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优惠条件。

(3)不准拖欠公款;不准借用公款为个人或亲友买房、建私房和从事营利活动。

(4)不准无偿占用企业的钱物;不准到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5)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信用卡和各种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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