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云办发[2005)10号
各州、市、县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大专院校党委,省属各企业党委(党组):
《关于严厉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及坚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问题的意见》已经省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05)4号)精神和各地各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发至县)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日关于严厉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及坚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问题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和省委的要求,现就严厉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坚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决做到四个查处
1、坚决查处“跑官要官”和“买官卖官”行为。对“跑官要官”者,一经查实,至少2年内不得提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批评教育,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在领导岗位上的,要调整其岗位;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免去现任职务或降级使用。对“买官卖官”行为,无论是行贿“买官”者还是受贿“卖官”者,一经查实,一律先免去现任职务,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2、坚决查处各种非组织活动。对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酝酿和选举过程中进行请客送礼、拉票贿选、散布谣言、威胁利诱等非组织活动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对尚未提拔任用的,要立即取消其任用资格;已经提拔的,要坚决从领导岗位上撤下来。构成违纪违法的,要移交执纪执法机关从严惩处,并可公开曝光。
3、坚决查处干部“带病提拔”问题。各级党委(党
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必须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明确推荐、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做到“谁推荐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对“带病提拔”的干部,尤其是因腐败问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提拔任职前就已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要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认真调查,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坚决查处违反选人用人规定的行为。凡是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其相关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发出整改通知,限期纠正,并采取责成检讨、通报批评、组织调整等方式,对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整改纠正后,需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方可对原定职位重新进行选拔任用工作。
二、严格把好六道关口
5、严把干部标准关。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坚持“四化”方针,全面贯彻德才兼备原则,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牢固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要坚持“四看”,做到“三用三不用”:看干部的思想素质、看干部的作风、看干部的实绩、看干部的群众公认度。用讲政治、顾大局,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人,坚决不用阳奉阴违、个人主义严重的人;用勤奋敬业,不事张扬、不善表功的人,坚决不用心思不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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