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vts管理规章
舟山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安全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维护水域交通秩序,提高船舶营运效率,防止船舶污染海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舟山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管理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和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海事局是监督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舟山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依据本规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二章船舶报告
第四条下列船舶、设施应按本章有关规定向vts中心报告:
(一)客船;
(二)外国籍船舶、设施;
(三)危险品船舶;
(四)拖带船队等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设施;
(五)300总吨及以上的其它中国籍船舶。
第五条船舶、设施在通过vts管理区域内下列报告线之前,应通过vhf向vts中心报告船名、国籍、船位、吃水、水面以上最大高度、目的港以及vts中心要求的其它情况。
(一)马迹山船舶交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马迹山交管区域)报告线及报告点:
1、l1报告线:北鼎星岛(144)与徐公岛(151)连线;
2、l2报告线:徐公岛(151)、半洋山灯桩与白节山灯塔连线;
3、l3报告线:中块岛灯桩与蜂巢岩灯桩连线;
4、l4报告点。进出马迹山港船舶、设施正横马迹山2#灯浮(30°37′.5n/122°30′.7e)。
(二)册子船舶交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册子交管区域)报告线:
1、c1报告线:小菜花灯桩与舟山岛西端(30°10′.0n/121°56′.0e)连线;
2、c2报告线:小菜花灯桩与金塘岛北端(30°05′.2n/121°52′.4e)连线;
3、c3报告线:金塘岛宫山灯桩与大猫岛西端(29°57′.2n/122°01′.4e)连线;
4、c4报告线:大猫岛西端(29°57′.2n/122°01′.4e)与螺头(30°00′.0n/122°01′.4e)连线;
南下船舶或设施拟通过西堠门、桃夭门大桥通航孔时,应当在抵c1报告线30分钟之前,向vts中心报告船舶动态、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和拟通过的通航孔名称。
第六条舟山海事局vts中心的vhf工作频道为:
(一)马迹山交管区域vhf12频道;
(二)册子交管区域vhf11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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